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有器材租赁协议,但协议中甲公司未盖章且经办一栏仅由经办员工签字,问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甲公司已经将租赁器材退还乙公司,但乙公司拒不返还押金,甲公司能否以自己名义起诉乙公司?
该协议为租赁协议,乙公司签署协议时知悉是与甲公司商谈并签署,双方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合同成立生效。甲公司对员工的合同签署行为具有口头授权,员工表示代表公司签署,且已经实际履行,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
法律分析
一、关于协议是否生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根据本案案情,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租赁物品,甲方使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将租赁物品退还,据此分析,乙公司明知是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且其实际履行,甲公司接受,并且已经按照租赁协议履行其他相关义务,协议成立且已生效,乙公司拒不返还押金,构成违约,甲公司可以根据协议起诉乙公司主张权益。
二、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由员工(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自己名义签署,没有单位盖章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员工行为并不能当然代表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若需要其签字行为对第三人即单位生效,应视不同情形:
1、合同一方明知员工为代表单位行为,单位应当对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注明特别授权、委托事项、权限范围、授权期限等,单位加盖公章,员工签字认可。
2、合同一方不知其为代表单位行为,单位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则存在概括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单位需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应当经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
作者简介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