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二厂、顾兴红、王家科非法采矿罪案中,被告单位源希二厂和被告人顾兴红被控非法采矿罪,而被告人王家科因证据发生变化被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本案涉及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以及证据认定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非法采矿罪?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被告人顾兴红在单位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认定?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非法采矿案件中的适用及其对维护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意义。”
【案情简介】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二厂、顾兴红、王家科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公诉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顾兴红、王家科犯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源希二厂的诉讼代表人刘辉,辩护人庞天昊、冯娟、李庆国出庭参加诉讼。2020年6月24日,公诉机关撤回对王家科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家科的起诉,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兴红、被告单位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二厂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指控应当继续审理。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23刑初267号之二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二厂,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梯门镇马庄村。
诉讼代表人刘辉,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辩护人庞天昊,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兴红,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案发前系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希公司)二厂厂长,现住山东省东平县。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家科,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至2018年任源希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山东省东平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庆国,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泰东检公刑诉[2019]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兴红、王家科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应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东检公刑追诉[2019]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被告单位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二厂(以下简称源希二厂),指控其犯非法采矿罪,并移送了补查的证据;于同年11月12日以补查完毕为由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彦超、王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兴红、王家科,被告单位源希二厂的诉讼代表人刘辉,辩护人庞天昊、冯娟、李庆国到庭参加诉讼。因出现法定事由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2020年7月10日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中止审理期间,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东检公撤诉[2020]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王家科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家科的起诉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顾兴红、被告单位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二厂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指控应当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家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山东东平源希石材有限公司二厂厂长顾兴红和法定代表人王家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起诉。审理期间,王家科的起诉被撤回,而顾兴红和源希二厂的指控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