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蒙其通盗窃罪一案中,涉及多次盗窃、共同犯罪、累犯等问题。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累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如何理解盗窃罪的法定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分析我国法律在处理盗窃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及其对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意义。”
【案情简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蒙其通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名被告人于2019年3月起在深圳多个商场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82819.78元。邵瑞锋负责召集同案犯、盗窃商品、销赃及分配赃款,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负责在超市内等候望风,将盗窃的商品装包背出超市,蒙其通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同案犯及运送被盗物品销赃。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家属代被告人退赔等因素,法院对部分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依法对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刑初174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瑞锋,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县,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5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7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宝建,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永洪,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在涪陵榨菜厂工作,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朋,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冬,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在深圳市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2月1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泳怡,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兰娟,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在深圳市无业,住湖南省嘉禾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柏顺,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蒙其通,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在深圳市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星,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蒙其通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瑞锋及其指定辩护人黄宝建、被告人张永洪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朋、被告人方冬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泳怡、被告人李兰娟及其辩护人李柏顺、被告人蒙其通及其辩护人何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起,被告人邵瑞锋召集被告人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多次在深圳市商场盗窃财物。邵瑞锋、方冬、李兰娟、张永洪负责进入商场实施盗窃,蒙其通负责接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7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来到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6430元。
2.2019年4月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来到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南头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6326.2元。
3.2019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来到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学府购物广场,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7692.62元。
4.2019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来到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西丽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6894.74元。
5.2019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来到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龙某下水径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5030.8元。
6.2019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来到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彩田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3013.26元。
7.2019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张永洪来到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莲花北分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999.17元。
8.2019年4月27日11时许,邵瑞锋、方冬、蒙其通来到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香缤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1439.3元。
9.2019年4月27日11时30分许,邵瑞锋、方冬、蒙其通来到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宝安店,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7928.9元。
10.2019年4月27日12时许,邵瑞锋、方冬、蒙其通来到天虹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创业天虹商场,盗窃商品共计人民币678元。
2019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邵瑞锋、方冬、蒙其通在深圳市宝安区创业天虹路段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一批盗窃的商品。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李兰娟在衡阳铁路郴州站被民警抓获。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永洪在四川省眉山市东某区现代城住宅内被民警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兰娟家属代其退赔了4500元。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某、王某、刘某等人的陈述,扣押被盗物品一批、背包若干、粤X×××**号小型汽车一辆,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方冬前科材料,被盗物品明细,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20〕11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相关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蒙其通的供述与辩解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蒙其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9〕141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判处两年左右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方冬判处一年九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兰娟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蒙其通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以上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瑞锋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4月7日盗窃金额没有那么多,其记不清具体盗窃金额。
被告人张永洪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盗窃金额没有那么多,其仅是望风,有进入超市但没有拿东西。
被告人方冬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其盗窃金额没有那么多,被告人张永洪负责拿东西,其负责背东西出来。
被告人李兰娟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4月7日第一次去商场是其自己随便逛,第二次去商场其才和同案犯一起盗窃。
被告人蒙其通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称指控盗窃金额与实际不符。
被告人邵瑞锋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2、南山华润万家西丽店提供被盗价格与鉴定结论不一致;宝安家乐福香缤店提供被盗价格与鉴定结论不一致;认定盗窃金额应当以被盗物品进货批发价格为准;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洪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认定盗窃金额应当以被盗物品进货批发价格为准;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退赔给被害人;5、被告人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其妻子患乳腺癌,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冬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2、认定盗窃金额应当以被盗物品进货批发价格为准;3、被告人在本案中仅起到运输物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5、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兰娟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认定盗窃金额应当以被盗物品进货批发价格为准;2、被告人李兰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家属曾找涉案超市表示愿意退赔;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兰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蒙其通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盗物品数量、价格、种类均是超市单一提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盗窃金额应当以被盗物品进货批发价格为准;3、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意主动退赃,4月27日盗窃赃物已被追回,请予以酌情考量;5、涉案车辆不是作案工具,请求法庭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蒙其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邵瑞锋、方冬、蒙其通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6432.99元,张永洪、李兰娟共盗窃价值人民币36386.7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现有被害单位委托人陈述、被害单位提交的被盗商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涉案的被盗物品种类、数量及经依法认定后的价格,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各被告人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不予认可。
被告人张永洪辩称其负责在超市内望风,没有盗窃商品,经核,现有同案犯邵瑞锋、方冬、李兰娟供述及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永洪伙同同案犯在超市内盗窃,具体负责挑选盗窃商品,然后转交其他同案犯背出超市,被告人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瑞锋负责召集、带领同案犯在超市内盗窃商品、销赃及分配赃款;被告人张永洪负责在超市内盗窃商品,被告人方冬、李兰娟负责在超市内等候望风,将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盗窃的商品装包背出超市,四被告人均系具体负责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根据四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在量刑予以区分;被告人蒙其通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同案犯,及运送被盗物品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瑞锋、方冬、李兰娟、蒙其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被告人张永洪当庭表示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兰娟亲属代其退赔45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且被告人邵瑞锋、方冬前科累累,不思悔改,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对三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关于涉案的粤X×××**号小型汽车是否应予没收的问题,该车系被告人蒙其通所有,且被告人驾驶该车持续、多次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本案系跨区域盗窃犯罪,各被告人间分工明确、人员相对稳定、销赃渠道隐蔽,业已实现多次盗窃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次数、数额、所起的作用、赃物缴回的情况、前科劣迹、非法获利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瑞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永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方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李兰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蒙其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执行至2020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在案退赔的人民币4500元由扣押机关按各被害单位损失的比例发还各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邵瑞锋、张永洪、方冬、李兰娟、蒙其通退赔其违法所得,按同样原则发还各被害单位。缴获的犯罪工具粤X×××**号小型汽车、背包、编织袋等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邵瑞锋等五人因多次在深圳商场盗窃被判处不同刑期,并处罚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前科、认罪态度等情节,分别给予从重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