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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折断林木砸倒邻居房屋,侵权责任如

2024-11-03 0

“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是人人向往的田园美景,“一树新栽益四邻”,房前屋后栽种树木也很是常见。但是林木枝条断裂或者倒塌却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当林木折断致他人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邻居,其所建厂房毗邻被告李某所栽种的杨树,树龄达十年之久。2021年6月18日,因未可预见的恶劣大风天气,被告李某所栽种的杨树被大风刮倒,后砸倒了原告李某某的厂房,给其造成财产损失,原告李某某诉至高青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厂房修理费40000元,并在庭审中主张预期损失、交通费等。被告李某主张其栽种杨树在先,原告建设厂房时其杨树已经十公分,杨树折断系因台风不可抗力所致,属于天灾。

为确定厂房损失,原告李某某向法院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山东正言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鲁正言价评字(2022)01号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评估涉案厂房损失为25700元。


02
法院审理

本案系因被告所有的树木被大风刮倒、折断而砸倒原告厂房致其财产受损所引起的纠纷,本案案由应为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作为折断树木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树木享有受益的权利,负有维护管理义务,其在庭审中未能举证证实其在日常中对涉案的树木尽到了充分的管理责任,亦未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对涉案树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但考虑涉案杨树倾倒系由恶劣天气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被告作为农民对于恶劣天气的瞬时风速、破坏强度及防范常识超出了其一般的认知能力,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酌定被告按照鉴定损失的70%即17990元(25700元×70%)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费5000元系原告确认厂房损失数额的必要支出,予以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5000元×70%)。

关于原告庭审主张的预期损失、交通费等问题。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进行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厂房修理费1799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淄博中院,淄博中院驳回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已履行一审判决。


03
法官后语


马成军,高青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

在林木致害纠纷中,如何确认责任承担从而弥补受损害的权利,是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核心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也即过失推定责任,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因负担举证责任而加重了责任,即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免责,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李某所有的树木折断后倒向原告厂房,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树木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推定被告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恶劣天气和被告过错共同导致原告损失,酌定被告按照过错责任70%承担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环境,点缀生活色彩,充分利用空闲土地,在道路两旁、沟渠两侧、农村的房前屋后栽种树木,给生活多增添了一抹绿色,同时还能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在享受美好生活、增加受益的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定的责任,即需尽到管理职责。因对树木疏于管理,加上外在原因的作用,容易出现树木折断、果实坠落伤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权利纠纷。因此作为林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有必要定期对林木进行修剪、管护、砍伐,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法官在此提醒:林木管理要重视,监管不善要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依据民法典就此类纠纷规定的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结合树木折断的原因,合理确定了树木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高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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