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郭敏慧律师代理的一起湖南永州行政确认纠纷案迎来了二审胜诉消息。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对当事人马先生安置资格的认定,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马先生进行补偿安置。冠领郭敏慧律师成功捍卫了马先生的合法权益!
2007年,马先生与张女士成婚,次年将户口迁入了妻子的户籍所在地,两人在此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2010年5月8日,当地为建设生态植物园项目征收土地,张女士的房屋所在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户主张女士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确定被拆迁户张女士家庭人口三人(注:此时次子尚未出生)。签订协议后,马先生便一直领取着过渡安置费,并在该村办理并缴纳了失地保险、新农合保险等。
然而,安置人员资格名单公示后,马先生一家却不在其中。
为此问题,马先生四处奔波,但始终未得到确定的答复。万般无奈的马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郭敏慧律师帮他诉讼维权。很快,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限相关部门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马先生一家是否具有安置资格作出终审认定。
有此判决后,2021年8月25日,相关部门对马先生的安置资格进行了终审审核,但马先生未能通过,理由是马先生所在村集体组织不认可其入赘情况。
马先生已在该村生活多年,如今却不被认可,他自然不服,于是又委托郭敏慧律师帮他上诉维权。
郭律师梳理案件进程后,发现解决此阶段问题的关键就在确认马先生是否属于安置对象,而若要确定此事实,首先要解决马先生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根据这样的逻辑,郭律师整理出相关证据,作出了维权方案,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法庭上,郭律师指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马先生因结婚于2008年将其户籍迁入该村,并在该村居住生活,并已育两子。根据上述规定,马先生应享受该村村民的平等权益。同时,马先生也符合当地《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安置对象条件的规定。
另外,入赘并不是法律概念,是否得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认可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当地村组织集体不认可,也不能剥夺马先生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权利。
综上,马先生符合安置条件,相关部门作出的资格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亦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部门对马先生安置资格的认定,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马先生进行补偿安置。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