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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该怎么约定,如何避...

2024-11-10 0

北京市的李先生最近很郁闷,在2019年签订的一份合同中,李先生为了确保该合同的履行,与对方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约定“双方确保合同在2020年3月前履行完毕,如遇地震、台风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依然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均积极履行合同,可是2019年年末遭遇新冠疫情,对方无法如约按期履约完毕,使李先生遭到了很大的损失,可是当李先生向对方索赔时,对方却搬出了“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当李先生咨询经济合同律师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该合同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无效”!

近年来,国内外影响巨大的不可抗力事件多有发生,影响广泛。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的认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越来越多的使用“不可抗力条款”。但是,由于国家有关于“不可抗力”的强制性规定,当合同约定不当时,将会直接导致该约定无效或被排除。从司法实践来看,约定不当导致无效或被排除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一、将某类不可抗力情形排除在外。

双方签订合同是意思自治的行为,很多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只规定对自身不利的几种不可抗力情形,而将其它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排除在外。而从民法通则第107条和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来看,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责条款,只有法律才可以有除外规定,当事人无法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小于法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的,当事人仍然可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

二、直接约定“不可抗力不免责”的条款。

 由于我国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因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此类约定,其约定是无效的。

因此,各位市场主体在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当留心,切不能因为大意而使该条款无效或被排除。那么,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该如何约定呢?以下几条建议可供参考:

一、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

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可以包括不可抗力概括式定义、列举性事件,以及与列举性事件相同类的事件。例如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人须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完工,除了遭遇不可抗力,包括台风、暴雨等任何气候或地质上的,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再比如《采购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等等。

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该怎么约定,如何避...

二、预先设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合同双方的义务及期限。

1、预先约定双方使用法定解除权的期限。

不可抗力属于合同法规定法定解除事由,当事方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就该法定解除权,合同法本身并未规定解除权消灭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避免发生不可抗力后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2、明确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和提供证明的期限、通知的内容。

《合同法》只规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但是没有明确规定通知和证明义务的时限和内容。鉴此,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知义务和提供证明义务的履行期限,约束当事方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且在及时得到告知的情况下及时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可以预先设定发生不可抗力的救济措施。

1、预先约定救济措施。

根据合同性质不同,不可抗力发生时可能会导致延期履行(如工程类合同)、降低或提高价款(如购销类合同)、合同中止履行至不可抗力结束等情形、因此,双方可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就特定情况提前进行方案设计,以最大化合同当事方的利益,降低不可抗力的影响。

2、明确超出期限未做出通知或提供证明的后果。

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未尽通知义务后损失的扩大由过错方承担。因此,双方可以预先就超出期限未做出通知或提供证明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鞭策合同双方积极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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