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排污管道系公共管道,除特殊情况外,管道的堵塞是逐步积聚形成的。在出现污水倒溢的情况之前,会发生下水不畅等异常现象,此时如果及时发现并处理,一般不会造成严重损失。由于排污管道均铺设在业主家中,一旦某户因管道堵塞发生污水倒溢,除该户业主外,外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异常。韩某作为业主,对自己的房产负有审慎的管理、维护义务;对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畅、是否能正常使用应当予以积极关注。事发当日污水溢出,至韩某当晚回家后才发现,韩某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的过错。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在接到韩某通知后虽采取措施疏通了管道,但第二天又发生管道堵塞返水事件,物业公司采取的维护措施并非切实有效,存有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双方的过错责任比例按3:7为宜,遂判决该物业集团赔偿韩某经济损失35726.60元。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是接受全体业主委托的小区共有设施的实际管理人,理应对公共设施负有维护义务。对于位于业主家室内的穿墙立管等排水管道,因该类设施上下贯通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且系业主共同使用也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若堵塞则影响整个单元的排水,故应属于共用设施。对于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各自义务及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物业公司应注意到高层住宅存在住户人数多、内部设施结构复杂的特点,应在提示警醒、巡查整改等预防工作方面加强防范,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类似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写:王义祥 谢培 来源:郯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