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著名工程开发集团公司依合同约定,为另一化工公司建成并出售面积为近八千米之厂房一栋,购方依合同交付了全部房款,售方也依合同约定日期建完了该厂房。但双方之合同约定在合同其他部分履行完后,"售方须在三月末之前为购方办好房屋产权证"。否则,购方可以退房,但在三月末之前售方因种种原因未办完房屋产权证。购方咨询其他律师,均答复售方迟延交工或迟延交证一段时间很正常,当地法院系统内部也有规定,房子一经建成,开发商顶多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子不能退。而且该工程开发集团公司在该市很有影响,审判机关很可能倾向于他们这一边。
陈枢律师认为这一切均不能代替合同效力与国家法律,表面上看这种做法防止房地产秩序大起大落,保护了开发商,避免开发商破产倒闭,但实际上从长远看破坏了合同和法律的严肃性,对经济领域严肃执法,是十分不利的。为此陈枢律师力排众议,坚决代理该化工公司起诉退房,经举证讲法据理力争,法庭完全采纳了陈枢律师之意见,判决该工程开发集团公司退还该厂房款本息几千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