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9号文”)。9号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央行之前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18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132号文”)同时废止。与18号文和132号文相比,此次9号文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及放松了宏观审慎规则下的跨境融资政策。
一、增加适用主体
9号文首次将外国银行(港、澳、台地区银行比照适用)境内分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范围,即根据9号文的规定,央行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覆盖的主体不仅包括境内法人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和法人金融机构,还包括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二、扩大跨境融资规模
与18号文和132号文相比,9号文将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由原来的1调整至2,即企业的跨境融资额度上限扩大了一倍,企业可按照两倍于净资产的规模开展跨境融资。
此外,9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三、进一步明确排除业务
9号文规定了如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
(1)被动负债:
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QFII、RQFII托管资金;境外机构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2)贸易信贷、贸易融资:
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贸易融资。
(3)集团内部资金往来:
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
(4)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
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拆借、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
(5)自用熊猫债:
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
(6)转让与减免:
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
就“被动负债”以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而言,18号文和132号文仅排除了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及人民币贸易融资,而9号文还排除了外币被动负债、外币存款(比如NRA账户内的存款)及外币贸易融资;此外,9号文排除了QFII和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以及境外机构存放在托管账户的发行熊猫债所募集的资金、境内银行向境外同业拆借资金等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四、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年过渡期
9号文规定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自2017年5月4日起统一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在9号文发布之日一年过渡期内可在现行“投注差”模式和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下任选一种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外资金融机构自动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模式。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融资管理模式由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评估后确定。
五、结 语
综上所述,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构建了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约束机制,9号文进一步扩大了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空间,有利于拓宽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在审慎经营理念基础上提高跨境融资的自主性和境外资金利用效率,符合现阶段监管层面“扩流入”的政策导向,可以看作是央行向完善其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新政策下,未来海外直贷、NRA相关业务、内保外贷、国际信用证、海外代付、跨境同业代付等各项跨境业务或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