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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住楼,业主要求公布消防验收政府信息,相关单位以项目未完成就能拒不答复?

2024-11-19 0

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也直接影响着业主的权益。生活中,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业主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但是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往往有时候对于此类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作为,这也就直接导致业主无法获得重要信息。基于此,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自身的胜诉案例为广大业主具体分析此类信息公开的操作事宜。

 

一、案件详情

 

刘女士和河北某市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处房屋。为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该商住楼建设规划情况,刘女士采取EMS邮寄的方式向市消防支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市消防支队依法向自己公开“商住楼”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的政府信息。然而,市消防支队在收到刘女士申请后,直至今日,未向她公开所申请公开的内容。

购买商住楼,业主要求公布消防验收政府信息,相关单位以项目未完成就能拒不答复?

刘女士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是好。无奈,她为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京云律师了解情况后,一眼就看出——市消防支队的不作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利。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一、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二、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原告公开“商住楼”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市消防支队辩称:

 

一、邮件时间存疑。原告通过EMS邮件方式向被告邮寄一份文件,与诉讼申请人提出的信息不符,相差一年,前后时间出现严重反差,申请时间存疑。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申请时间存疑,有超期诉讼的可能性,故请法院驳回诉请。

 

二、申请材料不明确。被告通过EMS邮件方式向被告邮寄一份文件,邮件详细说明为“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收件科室认为所来信件是消防验收合格材料,故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件处理。原告未在邮件封面清晰表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邮件信息不明确。

 

三、申请公开内容不存在。原告诉被告依法公开“商住楼”的消防验收合格材料。经被告核查,该项目尚未完成消防验收,尚未形成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前不存在。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复亦未告知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被告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答复。

 

其次,对于被告提出原告邮寄单上所显示的时间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间存在矛盾的问题,依据原告提交的邮寄跟踪单可以证实其真实邮寄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故对被告主张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应不予采纳。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的书面材料,被告应以实际接收到的文件内容为准,邮件单上载明的文件说明不明确,不能成为被告免责的理由。

 

 

    综上,原告所诉,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市消防支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刘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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