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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小知识|人物传记中收录本人作品的法律风险

2024-11-21 0

人物传记作为文学作品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形式,其对于人物一身的故事与秘密的描写,吸引了大量主人公的粉丝们的追捧。而在这类作品中,为了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主人公,该作家的相关作品,往往会被引用到传记中,如茨威格的《巴尔扎克》、罗曼·罗兰的《名人传》、莫洛亚的《雪莱传》等均有引用相关作品的片段。

而这类人物传记通常有两种写法,一是传记的主人公,自行叙述其生活中的内容和传记文本,由代写者记录后整理发行,这种传记在法律上毫无争议的其著作权归主人公本身,也不存在引用作者相关作品的侵权问题。

另一类则是,作者通过自己的调查、搜索主人公的相关材料,然后自行创作成该主人公的传记。这一类人物传记往往会牵涉到大量的侵权问题。 首先 对于该主人公的描写是否真实,会涉及侵犯主人公的名誉权 等问题,再者当 引用主人公的相关作品时,若未得到主人公的同意,则会涉及到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

以汪国真诉彭某撰写的《真个汪国真》一案为例,法院认为:彭某在《真个汪国真》中使用63首汪国真诗歌作品构成对李某某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R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彭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63首汪国真诗歌的部分作品中存在增加、修改或删除整句、整段内容的情形,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综上,法院判决彭某和R出版社共同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和合理开支6万元、向李某某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这种使用,应当合理,应当是为创作作品所必需引用的,应当从作品的引用目的,作品数量,对整体传记的影响程度等多个角度去综合评价。通常来说,仅为介绍该作者而引用其几部作品,应当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上述案件中,彭某使用了63首的汪国真诗歌作品,已超出了介绍、评论诗人及其创作特点的必要,尤其是这63首诗作包含了汪国真的多首经典作品,汪国真自身的诗作集的出版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而其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汪国真的著作权。

同时,彭某对汪国真该63首诗作,进行了部分的修改,也涉及到了侵犯汪国真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第四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因此,当创作人物传记时,应当充分的考虑到,引用作品的数量、类型、引用方式等问题,充分的尊重主人公的著作权,引用前征得主人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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