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宁夏新闻广播FM106.1《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在身边》第65期节目,又如期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节目特别邀请到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郎岩律师做客节目。
本期话题:强制执行阶段的和解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主持人:郎律师好,今天为我们的听众朋友普及哪些法律知识呢。
郎律师:主持人好,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前段时间我和王律师一起办的一个案子,通过这个案子本身让听众朋友们了解一下强制执行阶段的和解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还有与这个案件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
主持人:强制执行这个词我们经常能听到,比如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都到了这个阶段还可以和解吗?
郎律师:应该说和解行为本身的确是多见于自然人之间,如果牵扯到公司法人往往和解的情况相对要少,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或是法官都希望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作为法官一方是出于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节约;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就说我们老百姓,你能安心把大量的钱借给别人,十几万、二十几万,那么你是有理由相信对方拥有还债能力,而且双方关系往往都非常亲密,比如很要好朋友,亲属,那么当对方不还钱,双方对簿公堂直到最后申请强制执行,作为我们这样一个比较看重情义的社会,很多时候双方到最后都不想把关系弄的太僵,特别是亲人之间,这种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关系,对方也许也确实有困难,考虑到诸多因素,在这里有一种手段就是强制执行阶段的和解,双方签订一份由法院认可备案的《执行和解协议》,它与一般协议不同的就是,它具有可执行力,如果被执行人一方到期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相对方可以跳过烦琐的流程,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在顾及了人情的同时手里有了有利的法律武器。
主持人:人情世故这个我们大家也都能理解,您之前说是由于您和王律师最近办的一个案子您今天决定选择这个主题,那么这个案子具体是个什么样的案件呢?
郎律师:其实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是整个案件过程中牵扯的法律问题很有代表性,我觉得很适合阐述这个问题。
【案例】当事人家里是两兄弟,他是弟弟,他嫂子在二零一零年左右下岗了,但是他的嫂子想向银行借二十五万做些小生意,开始自己创业。当时政府针对下岗职工有这样一个政策,为了让下岗职工能从银行顺利贷款再就业或者再创业,由劳动就业保障部门下属的下岗职工小额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帮助下岗职工能顺利的从银行获得贷款。同时小额担保中心再与下岗职工本人签订一个反担保合同,由下岗职工的朋友亲属作为担保人,在下岗职工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小额担保中心对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针对担保中心的损失,担保中心有权再向该反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主持人:这个听起来有点复杂?有没有比较能让我们听众朋友比较易于理解的说法呢?
郎律师:其实我们把这个关系捋一捋就很好理解了,比如我们个人去银行借款,说我的朋友或者亲属某某作为我的担保人,问银行借二十五万元,不光审核麻烦,而且很有可能银行是不会借这个钱,但是由政府下岗职工小额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就不一样了,它有公信力,也与银行有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保证在贷款无法偿还时银行自己本身权利的实现。作为担保中心本身为下岗职工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要保障自己的权益,也需要下岗职工自己提供一个担保人,此时担保中心、下岗职工、下岗职工的亲友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的就是一个反担保合同了,而我的当事人在当时就因为他哥哥的请求最后作为他嫂子的担保人在合同书上签了字。事后,他嫂子做的小生意失败,没法偿还银行的欠款,最终由担保中心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而担保中心又向我们的当事人追偿这二十五万元,并诉至法院,当时他的哥哥和嫂子答应一定还钱,而且兄弟二人一直关系也不错,他就一次性承担了这二十五万的保证责任,法院出具了执行终结裁定。但是这几年来他哥哥和嫂子的确零星的有偿还但是直到当事人委托我们依旧有二十余万元没有偿还。这就是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主持人:其实我们也看到了这种情况的确是比较常见,虽然不一定是兄弟,但是也常能听到为关系很好的人做了担保承担了责任,而对方最后并没有遵守信用补偿自己的损失,就和这个案件一样,那么您二位律师是怎么处理这个案件的呢?
郎律师:我们在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也询问了当事人的意向,就像我之前说的,作为兄弟他不希望和哥哥关系弄的太僵,但是他哥哥的还款承诺空口无凭,行动也并不积极,所以他还是希望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作为保障,而他本身也和我们说自己可以宽限一段时间,所以我们结合他的情况和办案流程给他的建议就是由法院介入做一个执行和解协议,并且法院做笔录登记备案,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宽限期之后如果对方依旧未能履行还款协议时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再需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程序流程。
主持人:对于这种情况,这种处理方式应该是最适当的,不仅保存了情义又能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那么为了达成这个和解协议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郎律师:实际上这个案子虽然看似简单,但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就存在几个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其他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听众朋友们可以做一个参考。
第一、我们在接到案件后并没有另案起诉追偿权,而是直接用我之前提到的当事人当初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法院出具的执行终结裁定作为材料,因为裁定内容中明确了我们当事人的追偿权,以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进入执行阶段,因为我们的目的实际上是一份能最大程度保证我们当事人利益的和解协议,所以直接进入执行阶段是最好的选择。
第二、这是最重要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当时我们的当事人和担保中心签订的保证合同的被担保人实际上是他的嫂子,而非他的哥哥,虽然他们是夫妻,同时也一直是他的哥哥出面在和我们的当事人沟通,但是你从前后一切的合同和判决中都是看不到他哥哥的名字的,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根据今年1月8号生效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从当时现有的证据来看只能将夫妻中的一方列为被执行人,而这里的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一点实际上在举证上很有难度,毕竟是要证明夫妻之间私下里的一个主观合意的存在,并不容易。
这种情况在民间借贷纠纷里非常常见,作为债权人当然希望能被执行的人越多越好,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最大的保证,特别是这种表面上是夫妻中一方负有债务的,其配偶实际上也的确参与了整个借贷事宜的,自然是我们希望追加的对象,所以我们当时的目标就是将当事人的哥哥也追加进被执行人,由于他哥哥的在前后的文书中都没有表现所以为了让法官信服我们的主张同时也为了将证据留存在手里以防万一,所以很多工作我们要从头开始,也需要考虑最后没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从各方面防患于未然。
比如我们律师先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了他哥哥和嫂子的婚姻关系证明,向法院证明二人的关系;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调取了当时我们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还款凭证,并且和部门工作人员沟通,如果未来牵扯到另案诉讼希望他们能出具情况说明;还去银行调取了当时的借款合同,希望能从借款用途里证明此这二十万元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经营,但是这一项并没有成功,因为借款的用处只写了“货款”两个字,所以为了能证明他哥哥确实参与了他嫂子的经营活动,我们到其所在的经营市场和税务机关、工商登记调取了物业费、税费缴纳凭证、工商登记的信息,确实的证明了他哥哥参与了夫妻间的经营活动。这些证据当事人早先觉得欠钱是自己的哥哥嫂子所以手头就并未留存,也没有让他们打一个欠条,但这里应当给听众朋友们提醒,如果您的身边正在发生类似的事情,请一定要把上述材料留存,不然说实话事后调取的时候很麻烦,同时应当让对方至少重新写一个欠条,这些证据在万一的情况发生的时候都可以作为证据。
拿着这些证据我们去和法官沟通,法官在对我们提供的证据认可之后,给我们当事人的哥哥和嫂子打了电话说明了情况和一旦强制执行后果,包括强制执行财产、拘留、拉入失信名单等等,我们的当事人也再次从兄弟亲情的层面和他们沟通,最终他的哥哥同意作为债务的保证人,在法院的见证下签署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
第三、这个就是一个小插曲了,我们的这个当事人是个很重情义也很通情达理的人,在拟定《执行和解协议书》时,由于他哥哥一再强调自己的困难,当然这个真实性我们就不讨论了,但是作为弟弟的他心又软了把还款期限约定的太长,所以作为他的律师我们提醒他最好将还款期限约定在一个可执行的范围内,最终双方协商约定为5年并且在协议里明确了一个详细的还款计划,同时在和解协议中明确注明如果到期不履行该协议,我们的当事人有权利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夫妻二人的财产,我想如果真的到那个时间点他作为一个亲属同时作为一个债权人也算是仁至义尽了。最终这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法院备案一份,我们律师存档一份,案件的裁定过段时间也会下达。当事人手里有了协议书,追偿权的事实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手头有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无论日后如何发展,他手里都有了强有力的证据和法律武器,他的哥哥获得了五年的还款延长期,法院节约了司法资源,到此算是整个案子有了个各方都满意的结果。
主持人:谢谢郎律师的讲述,这么一听虽然只是一份协议但是前后要想把这个协议拟好还是需要很多准备,下很多功夫的,我们很多老百姓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候往往是自己摸不到门路的去参与这些事情,也希望今天的节目对有这种问题的听众朋友们有帮助,在此,我们谢谢郎律师今天做客我们的节目。
郎律师:谢谢听众朋友的收听,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律师简介】
郎岩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执行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委员,与团队律师一起担任银西铁路有限公司、港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业务专长:各类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