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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有关同业竞争的判定原则及相关问题
2024-12-05
0
01
前言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关于“同业竞争”中“竞争”的核定,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进而判断是否对公司构成竞争。
同业竞争可能导致的问题: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会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竞争的通常处理方式:
1、通过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
2、通过选择合适的控股股东以避免同业竞争;
3、由控股股东做出避免或尽量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
综上,同业竞争不应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更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02
法律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文作者: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郝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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