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产品

【胜诉故事】文书送达方式有误是行为瑕疵?冠领律师助委托人确认强拆房屋程序违法

2024-12-05 0

  众所周知,违法建筑有多种,占用公共场所的、擅自改建的、未取得相应证件的......但现实生活中,缺乏相应证件的自建房并不在少数,它们都是违法建筑吗?都需要被拆除吗?在房主不知情时,“强制”送达文书并强制拆除是否合法呢?近几年,唐深兄弟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

【胜诉故事】文书送达方式有误是行为瑕疵?冠领律师助委托人确认强拆房屋程序违法

  唐深和弟弟唐柯2012年一起在广西贺州建了一套房屋。2017年10月,当地某行政部门因唐深兄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陆续对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但该行政部门并未联系他们告知具体情况,而是直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将以上文书张贴在案涉房屋上。2019年10月,当地拆迁部门根据指示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

  自己建造的房屋在未知晓具体情况,也未签字确认时,直接被强制拆除了,唐深兄弟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便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律所谈案律师对他们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两人被谈案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诚恳的态度所打动,当即决定委托冠领律所代理维权。

  曹焱律师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迅速前往广西贺州进行实地考察。经过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曹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只是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还不一定。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可以通过补足证件使房屋合法化,并非必须拆除;即使需要拆除,有关部门也应该尊重委托人的权利,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不是“强制”送达文书并强制拆除。冠领律师以行政部门送达文书程序违法为突破口,理清办案思路,随后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送达文书的程序违法,故判决该行政部门和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两个部门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过程中,拆迁部门表示,案涉房屋不仅缺少相应证件,还建在使用权属于案外人的城镇住宅用地上,所以是违法建筑。其次,行政部门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文书虽然存在一点瑕疵,但并未侵害唐深兄弟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胜诉故事】文书送达方式有误是行为瑕疵?冠领律师助委托人确认强拆房屋程序违法

  行政部门表示,己方并未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应该对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作出强制拆除行为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法律文书送达程序错误不必然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更何况,是唐深兄弟拒绝领取法律文书,又联系不上其家属,己方才将法律文书张贴在违建现场的,且拍照记录了送达过程,即使存在瑕疵,也不构成程序违法。

  冠领律师据理反驳,首先,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强拆行为而非赔偿案件,无需审查案涉房屋是否系违法建筑。

  其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拆除等不同的处理决定。唐深兄弟完全可以通过补办相应证件以消除影响,两个部门却直接拆除了其房屋,不符合行政比例性原则。

  再次,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诉讼文书”,行政部门并无证据证明唐深兄弟及其家属拒收文书。送达程序是一系列法律文书的法定程序之一,送达程序违法,一系列法律文书也程序违法,则强拆行为违法。

  最后,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全面审查原则,对强拆合法性的审查包括作出相关文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两个部门未按照规定送达法律文书,也未保障唐深兄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知,一套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需要强制拆除并不是通过一个现象就可轻易判定的;有关部门作出文书和送达文书都是行政行为的一部分,都需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胜诉故事】文书送达方式有误是行为瑕疵?冠领律师助委托人确认强拆房屋程序违法

【胜诉故事】文书送达方式有误是行为瑕疵?冠领律师助委托人确认强拆房屋程序违法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B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