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所依据改革的精神和大势,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立法建议。
让很多外国企业感到疑惑和负重太大从而叫苦不迭,无奈有些企业因此放弃了该项业务而另谋生路。而我国对进口废旧原料需求占原材料总需求的一半以上,废纸需求占80%以上。所以,总局这种强行减少外国企业资质(现在控制的数量不足需求的1%)的措施将会对我国制造业造成很不利的影响。主要包括:
1、造成供货商的垄断,垄断势必使我国生产企业的劣势进一步加剧。
2、高成本的审批和监管,势必造成我国生产企业原料成本的进一步加大。
3、进口废料成本的加大势必造成我国制造业的更加衰退。
4、制造业的衰退势必造成我国竞争优势的进一步下降和经济的不振。
1、办法及细则十分笼统需进一步完善,将“问答”所涉的具体操作问题纳入细则,
而现在所有具体操作问题都在“问答”里反映,且“问答”经常做调整和修改,甚至对《办法》进行实质性的重大修改。对于法律制度完善国家的企业而言,很难理解“问答”是什么东西?
2、取消ISO证书的要求。这种形式主义除了给企业带来巨大成本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3、减少繁琐的审批程序,减轻公务人员的工作量,减少摩擦。
4、审批应遵循《行政许可法》的时间限制。加快和缩短审批时间,减轻企业的痛苦。
5、删掉《办法》中审核“专家”条款。此“专家”非《行政许可法》第45条中的专家(有学术地位的学者),事实上审核都是地方局的公务员来做的,他们的工作没有连续性,一家外国企业遭到4次拒绝,是因为4次分别由4个专家审核,4个专家
6、取消“公证”的要求。公证对总局确认企业的真假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公司注册是非常简单的,公证仅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公司的
7、《办法》应增加对国内收货人“现场考核的时间限制”。有些地方局在文件审批合格后,故意拖延时间不去企业现场,有的拖延2个多月,这只能理解为想做不当交易。这就造成了很多腐败的机会。
8、修改:一次拒绝而重新提交所有文件的规定,改为:对于文件不合格的在规定时间内(为连续性可缩短时间)两次补充提交。多次重新提交所有文件是巨大的浪费,有的企业已重新提交过5次超过500页的文件,而这些文件被全部销掉。在全球政府都提倡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仍实行如此浪费的方法,实在是全社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