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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药品专利保护系列3——中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实例

2024-12-18 0

引言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将中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发表实务观点。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实例,详细介绍普通专利权期限补偿(PTA)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的计算方法,以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展现出来,分享给大家,以对了解、熟悉和运用该规则提供一些帮助。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普通专利权期限补偿(PTA))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78.4规定: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笔者注:同日申请,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从而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情况),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目前,专利期限补偿缴纳费用的标准尚未公布,笔者理解这个应该是根据经审查后确定的个案可以补偿的时间来具体确定。

二、计算方法

对于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具有双重限制,一是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二是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因此,对于既存在普通专利权期限补偿(PTA),又存在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的情形,应先计算普通专利权期限补偿(PTA),再计算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

(一)普通专利权期限补偿(PTA)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X=A-Y1-Y2

X:依法给予的补偿期限;

A:“满四足三日”与“公告授权日”之间的间隔天数;

Y1:专利局合理延迟天数(参考细则78.3);

Y2:申请人不合理延迟天数(参考细则79)。

(1)关于各个日期的定义

满四足三日: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授权公告日:是指专利证书上标明的授权公告日,也就是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进行专利授权公告的日期;

申请日:①对于巴黎公约/首次国家申请,申请日是指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②对于分案申请,该申请日是指分案申请提交日;③对于PCT进国家阶段申请,该申请日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如果提实审之日早于公布日,则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公布日(注意:是实际公布日,并非公布通知书的发文日);如果提实审之日晚于公布日,则该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实际的提实审的日期(注意:具体是指实质审查请求提交及实质审查请求费缴费都完成之日,如果实质审查请求提交及实质审查请求费缴费非同一天完成,则以在后完成的日子作为实质审查请求之日)。

(2)关于专利局合理延迟天数(Y1)

根据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 第2.2.1授权过程中合理延迟部分的规定,合理延迟包括:

①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笔者注:如果复审程序未修改申请文件,则在计算专利期限补偿时(PTA)时无需减去复审程序经历的时间)

②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

③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

④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3)关于申请人不合理延迟天数(Y2)

根据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2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规定,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

①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②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③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④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⑤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2、实例解析(以下实例均为发明专利申请)

(1)巴黎公约/首次国家申请实例

申请日:2019年01月20日

公开日:2020年06月07日

提实审日(同时足额缴纳实审费):2019年01月20日

公告授权日:2024年03月20日

该案下发OA1,在OA1绝限期内答复后授权,该案提实审日在公开日之前,因此实质审查请求日取值公开日,该案PTA计算方式为:

A的确定:

满四足三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2019年01月20日+4年=2023年01月20日;

2020年06月07日+3年=2023年06月07日(√)

公告授权日:2024年03月20日

A=2024年03月20日-2023年06月07日= 287天

Y1= Y2=0

故:X=A-Y1-Y2= 287-0-0= 287天。

(2)PCT进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实例

国际申请日:2018年05月08日

国家阶段进入日:2019年06月09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

公开日:2019年08月20日

提实审日:2020年03月02日(同时足额缴纳实审费)

公告授权日:2024年04月01日

该案提实审日在公开日之后,因此实质审查请求之日取值实际提实审日,同时该案OA2绝限日为2023年06月13日,绝限未答复,延期2个月,实际OA2答复日期为:2023年08月12日。则该案PTA计算方式为:

A的确定:

满四足三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2019年06月09日+4年=2023年06月09日(√)

2020年03月02日+3年=2023年03月02日

公告授权日:2024年04月01日

A=2024年04月01日-2023年06月09日=305天

Y1=0

Y2=2个月=60天

故:X=305-0-60= 245天。

(3)分案申请实例

申请日:2013年9月20日

分案提交日:2019年7月20日

公开日:2019年10月10日

提实审日:2019年11月21日(同时足额缴纳实审费)

授权公告日:2025年02月09日

本案经历过复审程序,驳回决定发文日2023年05月20日,复审决定(继续审查)发文日2023年11月3日,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A的确定:

满四足三日(以较晚日期为准):

2019年7月20日+4年=2023年7月20日;

2019年11月21日+3年=2023年11月21日(√)

公告授权日:2025年02月09日

A=2025年02月09日-2023年11月21日= 446天

Y1= Y2=0

故:X=A-Y1-Y2= 446-0-0= 446天。

(二)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PTE)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对于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充期限,可参考上一篇文件的总结:

A:A=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日-专利申请日-5年;

B:若A≤5,则B=A;若A>5,则B=5;

X:依法给予的补偿期限;

若B+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后专利剩余有效期≤14,则X=B;

若B+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后专利剩余有效期>14,则X=14-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后专利剩余有效期。

参考下图帮助理解:

盈科原创 | 药品专利保护系列3——中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实例

相关链接:药品专利保护系列2——中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及解读

2、示例

盈科原创 | 药品专利保护系列3——中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实例

A:A=2003年6月20日- 1995年6月7日-5年=1108天;

B:由于1108天<5年,B=A=1108天;

X:依法给予的补偿期限:

由于1108天+(2015年6月7日-2003年6月20日)=5478天>14年

则:X=14年-(2015年6月7日-2003年6月20日)=744天。

三、总结

以上实例,仅列举了几种常见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很多情况,需要学会充分考虑专利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所列举的各种条件,并及时提交专利期限补偿请求,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盈科原创 | 药品专利保护系列3——中国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计算实例

张显益,盈科北京专职律师、专利代理师,具有深厚的技术和法律双重背景,专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8年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从业经验。

张显益律师专注于企业合规、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非诉、以及相关民商事诉讼、仲裁。

张显益律师精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熟悉专利的挖掘、布局、申请、审查、无效、侵权纠纷等。曾代理多起专利诉讼与无效案件,作为核心人员参加多项专利项目招投标和/或对接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专利案件。尤其擅长机械、医药化工、信息与通信技术领域的专利案件,有着扎实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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