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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什么操作?评估报告2017年作出2019年才送达

2024-12-21 0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分户评估报告是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所涉及到补偿金额事关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丝毫马虎不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谈谈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应如何维权。

  鲁先生在山东某市城区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98.45平方米。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经集体协商选定的某评估公司对鲁先生的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并向鲁先生送达。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由于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分歧过大,鲁先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4月2日,征收方对鲁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鲁先生很不服气,认为补偿金额过低,于是向律师寻求帮助,律师认为评估机构未按市场价评估,将被征收房产的价值评估畸低,严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2019年9月17日,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提交了多份证据,辩称其评估程序合法有效,且鲁先生在期限内并未申请复核鉴定,在与鲁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履行了相应职责,程序合法。

  对于征收方提交的证据,鲁先生的律师指出,评估报告的送达回证上,送达时间有涂改,送达不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保障了鲁先生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鲁先生认为评估价值畸低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此外评估报告送达回证的送达时间虽有涂改,但鲁先生亦认可收到评估报告,且未提出复核。判决驳回鲁先生的诉讼请求。

  鲁先生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征收方提交的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日期有涂改,且未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明已保证鲁先生申请复核鉴定权利的行使,程序违法。因此,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尚不能作为涉案房屋价值补偿的依据。并且,涉案评估报告于2017年作出,至2019年3月才向鲁先生送达,间隔时间近两年。征收方以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作出补偿决定,对鲁先生的补偿权益可能造成侵害,明显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表示,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也就是说,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宜在一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

  评估程序对被征收人的影响非常大,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申请复核、鉴定,如果不了解如何维权,则应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这是什么操作?评估报告2017年作出2019年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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