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司法工作的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到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在全面掌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除刑事处罚,既要实现宽情节和严情节两方面考虑的刑罚与犯罪等同,又实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等同,缓刑或刑事处罚不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刑事处罚豁免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退赃或者将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共同犯罪情节属于严重主犯的;
(四)犯若干职务犯罪,依法执行处罚或者一罪处理的。
(五)因违反职务纪律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财物属于救灾、应急、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有受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得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备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退还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符合刑法规定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法无须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不具备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的,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不构成犯罪,在一审判决前退还公款的,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缓刑案发前返还,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侦查等机关的意见。对情节恶劣、社会性质较强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也不得免除刑事处罚。
五、对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