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破产情形的地产项目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流动性枯竭的问题。出于在建工程与竣工验收后可供销售的房产在财产价值、变现成本、变现难易程度等方面的重大区别,以及维持社会稳定的考虑,亟需债务人通过融资复工续建。面对此类债务人的融资需求,无论是收益指向的投资人还是协助完成社会治理任务的城投企业,提供资金的同时都要斟酌考虑如何控制资金风险。
共益债与类共益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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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性条件,相关融资法律关系应当发生或者履行于破产申请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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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条件,融资行为应当根据其所处时间范围分别获得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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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性条件,融得资金应当用于保障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风险与困境
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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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代垫工程款进行融资的,应当就融资方介入后,破产受理前形成的工程款债权分期分笔与债务人、施工单位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由债务人与施工单位确认债权后,出资方以受让工程款债权为基础法律关系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实践中应当注意转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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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行为应获得主要大额普通债权人的书面认可,或者在预重整程序中得到管理人或者法院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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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融资可结合重整投资,即前期通过债权融资方式维持项目续建,后期通过重整投资取得债务人的控制权,实现对债务人开发项目的整体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