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要:
?张某与金某[女]于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规定,双方共同财产房屋归夫妻双方所有。他们的小儿子。儿子和王某住在一起,房子暂时由王某父子住。
金[女]与张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由于经济原因,金某[女]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儿子名下。 2011年7月,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现在的收入比以前少了很多,而且房价不断上涨,所以他和妻子不得不租房子。我和金[女]离婚的时候,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财产。由于捐给儿子的财产尚未转移,他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捐献条款。金某[女]回答说,他之所以同意与张某离婚,是因为张某愿意将夫妻的全部房产交给未成年的儿子。张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后悔要撤销赠与。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不诚实行为。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财产赠与条款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张、金[女]登记离婚时,同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屋捐给未成年子女,但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该房屋已居住Jin [女] 和他们的孩子。 。由于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捐赠物品的产权未发生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款是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随意解除权的规定。任意撤销捐赠是指捐赠合同成立后,捐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捐赠。行使赠与合同解除权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权利没有转移即可。财张主张在产权转移之前撤销房产赠与,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该财产仍属于张某、金某[女]的共同财产。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王进[女]在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捐赠给未成年子女。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胁迫的情况。子女抚养费、房产捐赠等以及协议中婚姻关系的解释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问题。当双方离婚成为事实时,张某对捐赠房产感到后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因财产问题后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整个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的行为就离婚原因而言,可视为有目的的赠与。当双方因登记离婚而解除婚姻关系时,应认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赠与在财产条款中不能
另一种观点是,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就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共识,不需办理离婚登记。不继续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实质性审查。 《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或者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但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属于法律上不可撤销的合同。 赠与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或者有一定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赠与的效力,适用合同法中赠与的有关规定。鉴于赠与合同单一、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接受了赠与财产。张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发生变化前,有权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并不否认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婚姻确实是一种身份关系。但婚姻领域中也存在一些涉及财产问题的合同,这些合同或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区别。合同法第二条排除的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间就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赠财产权转让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权利转让应当依法登记。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共同拥有的房屋捐给子女,但离婚后未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现张某起诉要求撤销财产捐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婚姻登记机构不具备公证功能,不能认为离婚登记时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规定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们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在权衡捐赠者和受赠者的利益时,首先保护捐赠者。本案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夫妻离婚时,同意将共同拥有的房子捐给孩子。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协议将共同拥有的房屋捐献给子女;另一种是同意当庭离婚并接受民事调解。信,自愿将财产赠与子女。民一、当事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书上的财产赠与与整个离婚协议书是一个整体,不能任意行使撤回权。一些当事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同意登记离婚。也许附加条件是免费将房产赠予他们的孩子。男女基于离婚原因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约定离婚条件的赠与。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赠与不能任意撤销。有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撤销赠与来达到离婚、占有财产的目的。这不仅给子女或原配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而且给社会带来以失信为利的负面影响。
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后一年排除期届满前,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房屋也是赠与的不动产。离婚时房产为什么不能给孩子不撤销呢?
其实,这份简单的赠与和离婚协议的性质并不一样。该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在财产捐赠权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向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中涉及的赠与条款,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密不可分。如果无法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点在于撤销权的仲裁,即不需要理由,可以先于赠与权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强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利用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来对抗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争议应优先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
其次,当事人达成的捐赠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并制成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书一旦生效,与判决具有同等强制效力,其效力应等于或高于公证文件的效力。赠与合同必须由双方共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