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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别让孩子手中握钢管

2025-01-10 0
最近网上有一段小男孩对抗城管的视频在社交媒体传播开来。视频中,一个小男孩手持钢管对抗城管,嘴里还念着"不准动我奶奶、不要欺负我奶奶"(音),围观的路人都在哄笑拍照。有网友开玩笑称:“这小子有前途,长大后是块打架的料”;更多的人表示看完视频根本笑不出来!

城管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执法问题对我们来说早就屡见不鲜了。当前我国城管暴力执法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关注,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已经不再简单的是个案,不是城管与相对人的纠纷问题,而是整个城市管理中的问题,是制度设置的问题。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2002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中也明确要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说,城管部门就是基于上述两个文件而成立的。依照《决定》的精神,将城市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管理、房产管理、园林绿化、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处罚权集中归口到城管部门进行管理。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多会与公民发生街头冲突,根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那么,当城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时,应当怎么救济呢?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认为,权利人应当避免冲动,从以下几方面寻求救济办法。
 
(一)申请行政复议
 假如,城市建设管理局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其中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那么,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是什么呢?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作出以下决定:
(1)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相对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是有可能改变原有的行政行为的。
 
(二)报警
 也许有人会怀疑,警察和城管在一般人看来,穿着相似的制服,就像是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报警是否能起到作用?事实上却并非如此。据称在河南某县县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在旧房改造过程中,与户主发生冲突,围观群众拨打了110。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时,遭到城管围攻,民警张卡的警服被撕破,并被强行押上城建监察执法车。随后,20多名城管押着张卡来到县公安局二楼,称张卡干预城管执法,要找公安局长“理论”,场面十分混乱,县公安局刑警队赶到后,才稳定住了局势,16名城管被当场控制。我国《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无论是任何人或者组织作出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该受到制止。
 
(三)走法院诉讼程序
去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涉及案件性质的复杂性,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因此,当事人应当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例如,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
 
总之,申辉律师认为,无论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角度来说还是从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的角度,孩子作为祖国的未来,其幼小的手中拿着的都不应该是与其年龄不符的钢管。城管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改善自己的执法方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尽量减少暴力执法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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