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撞人后逃逸被判刑。
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豫G×××××捷达牌小型轿车,沿原阳县城惠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原阳县看守所东边惠民街与原祝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原祝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用其手机打110和120电话匿名报警,后弃车逃逸。2014年6月17日,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多发骨折、多发软组织挫擦伤,合并有尿毒症,经住院抢救治疗,终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多发创伤、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2014年6月24日,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已支付被害人王某乙家属赔偿款20000元。
另查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包括支付现金70000元,已付的20000元,豫G×××××捷达牌小型轿车作价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律师说法: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系初犯。其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系过失犯罪,人身危险性不大,依法可对被告人黄某某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撞人后逃逸被判刑,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为: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如果您有任何有关法律的问题,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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