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由于结案陈词的优先发言方会失去最终回复的权利,而结案陈词的顺序一般会由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形自由裁量,因此结案陈词的顺序也经常在实务中被当事人双方进行争论。从英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来看,应先由被告优先进行陈词,进而使得原告获得了“最后发言的权利”(‘gets the last word’)。但这一传统趋势也似乎正在被打破,特别是当法院只需要听取原告简短的口头意见时,其通常做法会予以改变,即先由原告进行结案陈词,再由被告进行,最后由原告再次针对被告提出的观点进行答辩。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庭的任务只需要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合理且平等的机会陈述观点和意见即可,实务中也多以文书结案陈词的方式来代替口头结案陈词,这即能清晰的接受双方代理律师的观点,也解决了结案陈词的顺序问题,仲裁庭只需要明确双方递交书面结案陈词的时间就能够在程序上实现双方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