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的房屋有产权证,遇上拆迁,拆迁方未向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未调查房屋的家庭成员状况,仅以其家中无人便认定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进而认定房屋为“所有权人不明确”,下了补偿决定。后被诉至法院,法院判拆迁户胜诉。
黑龙江省哈尔滨的孟先生父子遇上拆迁,被征收房屋是有产权证的,所有权人为孟先生。
但是,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向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也未向公安机关调查房屋户籍登记及使用情况,就认定房屋为“所有权人不明确”,下了补偿决定。后来,就把房屋拆除了。
孟先生父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道外区政府在没有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简单认定涉案被征收房屋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其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有违正当程序。
法院还称,该《补偿决定》在实质内容上也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侵犯了孟先生的合法权益。道外区政府应当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若双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应重新对孟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判决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道外区政府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于法有据,且已履行完了《补偿决定》所要求的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没有实际意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协调双方签订补偿协议。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道外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查询涉案房屋的权属和使用情况,未调查房屋的家庭成员状况,仅以其家中无人便认定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
法院还称,道外区政府未尽到审慎调查核实义务,即简单认定涉案被征收房屋为“所有权人不明确”,进而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明显不当。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有银表示,本案中,被征收房屋权属明确,而非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道外区政府简单认定被征收房屋为“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作出的《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有违正当程序。
“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权益,征收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当确保程序正当,避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类似权益受损的被拆迁人,不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