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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香港SPAC发起人的...

2025-03-25 2
SPAC在成立之初是一家纯现金壳公司,它的主要使命是在两年或三年内找到一家优质标的然后完成合并。SPAC能否成功高度依赖于其发起人的投资眼光和专业能力,不同SPAC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其发起人,发起人的专业声誉、投资能力、投资经验是投资人投资SPAC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投资人挑选SPAC的依据。
 
我们在《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系列文章中的第二篇和第三篇中分别探讨了发起人在SPAC项目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发起人的经济利益。考虑到发起人在SPAC项目中的重要地位,香港SPAC新规在落地之初就对SPAC发起人提出了比海外SPAC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联交所要求SPAC 在上市时和直至De-SPAC 交易完成之前,每名SPAC 发起人的个性、经验及诚信都须令联交所满意,令联交所信纳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其职务。联交所要求SPAC发起人向其提交其担任SPAC发起人的经验、投资管理经验以及其他相关经验等作为证明。而在厘定SPAC 发起人是否合适时,如SPAC 发起人能证明其具有以下经验,则对SPAC 发起人的申请较有利:
 
(a) 连续至少三个财政年度管理平均合共价值至少80亿港元的资产;或
(b) 于目前或曾经为恒生指数或同等旗舰指数成份股的发行人担任高级行政职务(例如,行政总裁或营运总监)。
 
在联交所对SPAC发起人众多要求中,最具香港特色的应数持牌要求了。持牌要求意味着SPAC发起人不仅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管,还需要遵守香港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其他有关发牌事宜的守则和指引,包括《胜任能力的指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基金经理操守准则》《适当人选的指引》及《发牌手册》等的规管。要求SPAC发起人持牌,实际上相当于对发起人的专业适格性和卓越的投资能力进行了初步筛选。本文为《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系列文章中的第四篇,我们将主要就香港SPAC的持牌要求进行解读。
 

发起人的持牌要求  

 

联交所对发起人的持牌要求如下:

 

(a) 至少需有一名SPAC发起人持有SFC颁发的6号牌或者9号牌;并且

(b) 至少需有一名持牌的发起人实益拥有SPAC发行的发起人股份的至少10%。

 

以香港第一家递表的SPAC - Aquila为例,我们来看看Aquila的发起人持牌情况(下图为Aquila招股书披露的股权架构)。

从美元基金视角看SPAC——香港SPAC发起人的...

点击可查看大图

 

如上图所示,Aquila有两位发起人:招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银资管”)和AAC Mgmt Holding Ltd。招银资管持有SFC颁发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证券顾问)及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它拥有全部发起人股份的90%。非持牌的发起人AAC Mgmt仅拥有全部发起人股份的10%。而目前香港其他几家递表的SPAC,也无一例外均满足了上述持牌要求,持牌的发起人至少持有了SPAC全部发起人股份的10%。

 

上述持牌要求完全是香港SPAC特色,在联交所发出的针对SPAC的咨询意见中,关于发起人是否需持牌也是争议相对较大的,有31%的人对持牌要求是否合理提出了质疑,毕竟美国、英国及新加坡等地并不要求SPAC发起人持牌,该持牌要求可能降低没有牌照的优质海外SPAC发起人、PE基金和机构在香港发起SPAC的意愿,从而降低香港SPAC的竞争力。而联交所认为牌照规定给投资人提供了适当的保障措施,可确保SPAC发起人有能力胜任发起人角色以及如出现违规情况时有追责途径,毕竟持牌主体受到香港证监会(或称“SFC”)的监管,而上述持牌要求与香港SFC对PE基金管理人的持牌要求类似。自2020年1月7日,香港证监会发布私募通函后,业界对于PE基金管理人在香港从事募资、基金管理等受规管活动需要持牌,已经没有分歧(详情可参考我们往期文章:《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通函,PE基金在香港持牌将逐渐成为趋势》)。联交所在其咨询意见结论中还言明,如果SPAC发起人为合伙制基金,则该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需要按照私募通函的规定持牌,从中可以窥见其对SPAC发起人的监管思路和私募基金类似。

 

当然,联交所也没有完全排除海外非持牌人士担任发起人,若海外发起人持有由相关监管机构发出的海外认证,而联交所认为有关认证相等于由SFC发出的第6 类及/或第9 类牌照可经过具体评估后考虑是否豁免香港牌照要求。另外,若SPAC发起人本身并未持有必要的证监会牌照,但其控股股东持有相关牌照,联交所亦会视该SPAC发起人为符合上述规定。

 

董事持牌要求  

 

除了发起人有持牌要求外,联交所也对SPAC的董事提出了如下持牌要求。要求SPAC的董事会必须有至少两人持有证监会发出的牌照,可在证监会持牌法团进行第 6 类及/或第 9类受规管活动,且须有至少一人是SPAC持牌发起人的持牌人士。

 

同样以Aquila为例,我们来看看这只SPAC的董事会组成和持牌情况。Aquila的招股书披露,其董事会的组成架构如下:

 

三位执行董事:蒋榕烽先生、凌尧先生、乐迪女士

两位非执行董事:吴骞女士、漆潇潇女士

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仲雷先生、龚方雄博士、吴剑林先生

 

根据招股书披露和SFC网站查询结果显示,这只SPAC董事会成员的持牌情况如下:

 

  • 执行董事蒋榕烽先生自2015年起获香港证监会发牌,可进行第4类(证券顾问)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自2020年起获香港证监会发牌,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 执行董事凌尧先生自2021年起获证监会许可进行第4类(证券顾问)和第9类(资产管理)、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 执行董事乐迪女士自2017年起获香港证监会发牌,可进行第4类(证券顾问)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自2019年起获香港证监会发牌,可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 非执行董事吴骞女士自2016年起获证监会许可进行第4类(证券顾问)和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自2019年起获准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

 

我们可以看到,这只SPAC董事会中一半成员为持牌发起人招银国际的持牌人士,均持有SFC颁发的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证券顾问)及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

 

小结

如上所述,发起人和董事持牌要求是香港SPAC特色。SPAC的发起人是SPAC的操盘人和灵魂,要求发起人持牌相当于联交所在源头对SPAC发起人进行了初步筛选。虽然香港SPAC在上述之初只是纯现金壳公司,但是它和香港市场上现存的壳公司的基因不同,它的发起人是优质的、信誉良好且经验丰富的投资精英,它的发起人中有受到香港证监会监管的持牌公司。除此之外,它还设置了一系列其他保护投资者的机制,比如托管账户、赎回机制以及独立PIPE投资人等要求都从不同角度起到了保护投资人的作用。我们会在后续其他文章中进一步解密SPAC,分享我们的对SPAC这种特殊投融资工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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