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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三律师:承诺的优质学区房没有兑现,该承诺是否

2025-03-27 3

一年后房子交房时,开发商承诺的优质学校却被一所离家较远的“非优质”学校所取代。这让张某和他的妻子很生气。张认为开发商不守信用,承诺的高品质学区房去哪儿了?张某一纸诉状,将开发商、房地产公司、释放《通知》的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通知》中的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案例介绍:承诺的优质学区房没有兑现

2012年9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尚品燕园房屋。合同规定卖方展示的沙盘、模型、样板间、宣传资料及广告仅用于促销目的,不构成任何要约。一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交货单位为准。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了解该小区的配套设施及建筑的结构布局。张某于2014年12月支付了房价,随后房产公司交付了房产公司开具的《通知》。其规定,购买尚品燕园项目的客户,在满足准入条件并实际交房后,户籍在尚品燕园项目行政所在地的业主及子女可享受入读初选的优惠。中海紫玉洞县学校和绿城百合园中学,免选校费。 2013年9月,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收到房地产公司来函后,就尚品燕园所在学区发出复函。内容包括历下区教育局公布的2015年成绩。按照各小学学区的划分,尚品燕园实际上已将业主的适龄子女搬入盛福实验小学就读。在此情况下,张某认为,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不仅没有达到张某选择优质学区房的目的,还导致尚品燕园小区房屋的市值下跌。由于“非优质”学区住房而减少。对其造成损害。

案审理过程中,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辩称:第一,《通知》是尚品燕园项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材料之一,属于依法发出要约邀请。目的只是为了表达潜在购房者向自己报价的意图,显然属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范畴。其次,《通知》涉及的“中海紫玉东军公园小学”(即盛景小学)不属于尚品燕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本案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不具有重大影响,依法不应视为要约,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或者协议。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及其子女的户籍在尚品燕园项目行政所在地,不符合第《关于落实尚品燕园项目教育配套问题的通知》“如果业主及其子女的户口在本项目行政所在地”规定的要求。尚品燕园项目所在地,则享受豁免。享受择校费的基本条件……”。第四,对比盛景小学和盛福实验小学,没有证据证明两者在教育资源上存在差异或差异,没有达成共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教育配套设施,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审理:诉讼被驳回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通知》中载明“凡购买尚品燕园项目的客户,在满足准入条件并实际交房后,且业主及其子女户籍均在尚品燕园项目行政所在地,他们可以免费享受中海紫光学校的教育。 “享有余东县小学和附近绿城百合公园中学的就读权”,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包含这一内容;涉案合同还规定“卖家展示的沙盘、模型、样板间、宣传资料及促销广告仅用于促销目的,不构成任何要约。一切以本合同规定为准。如果不本合同约定,以交付单位为准。”因此,上述《通知》的内容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但本案所涉学校不属于涉案房屋开发规划范围,故本案不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包含《通知》有关学区房的内容的情况下,张某依据该内容主张相关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被驳回。

律师声明:该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属于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并对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本规定所称“房屋及相关设施”是指“属于要约范围的”。但本案所称学校不属于涉案房屋开发规划范围,故本案不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上是承诺的优质学区房未兑现的案例,以及承诺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的介绍。我希望它能帮助您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您因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需要办理诉讼程序,建议您提前咨询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律师,以更好地解决您面临的问题。

(杨忠三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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