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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防疫措施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25-03-29 0

 

近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各地蔓延,举国上下都在全力防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也宣布了一系列应对措施。部分措施可能对内地企业和香港中资企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尝试对这些措施及其所涉的香港与内地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仅作探讨,不构成法律意见。

 

 

(一) 相关措施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授权香港依照该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制定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截至2019年1月30日,香港特区政府陆续公告了下列应对疫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对公共卫生有重要性的新型传染病准备及应变计划2020”,将应变级别由“严重”提升至最高级别“紧急”。

 

(2)客运交通方面:

 

  1. 铁路:全面暂停高铁香港段及粤港直通车所有班次; 

  2. 空运:削减约一半香港来往内地的航班,暂停来往湖北省的所有航班; 

  3. 海运:暂停尖沙咀“中国客运码头”和屯门客运码头的所有跨境渡轮服务,上环港澳码头的跨境渡轮服务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4. 陆路:减少落马洲管制站、深圳湾口岸及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的跨境巴士及穿梭巴士服务(包括皇岗口岸短途跨境巴士、皇巴及金巴)的班次;

  5. 口岸:暂停西九龙站、红磡站、尖沙咀中国客运码头及屯门客运码头口岸服务;暂停沙头角及文锦渡的客运服务(跨境巴士、跨境私家车和出租车也不能通过)。

 

(3)拒绝湖北省居民,以及过去十四日曾到过湖北省的人士入境香港,但香港居民除外。

 

(4)非香港居民入境一律经人工柜台办理手续,不能使用自助通道。

 

(5) 内地人士入境需进行健康申报及体温检测。

 

(6)要求内地暂停发出个人旅游签注(此前已暂停所有赴港旅行团)。

 

(7)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非香港居民在香港求诊,需支付相关费用。

 

(8)部分政府部门(包括公司注册处、税务局、破产管理署等)宣布暂时关闭或延迟复工,法院也推迟庭审。

 

(9)呼吁雇主就雇员的工作安排作出弹性处理。除提供紧急和必须的服务外,可考虑安排雇员在家工作。

 

 

 

(二) 对相关企业有什么影响?

 

(1)高铁和直通车停运、航班减少、赴港需商务签注、众多口岸关闭,将对内地企业人士赴港从事商务活动带来不便;

 

(2) 部分香港政府部门关闭或延迟复工,可能影响一些项目的进度;及

 

(3)香港中资企业员工从内地返港后可能需在家工作一段时间,影响工作效率。

 

短期内,这些措施势必减少跨境人流。如果暂停时间较长,或后续还有更多“封关”措施,可能进一步影响跨境资金流,对相关行业造成更实质的影响。

 

 

 

(三) 谁是香港居民?

 

 

入境限制措施都是针对非香港居民的。简而言之,如果没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就是非香港居民。

 

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永久性居民需要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条件(例如,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是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的人。

 

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人事登记条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永久居留权的人。

 

实践中,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都可持有香港身份证,但前者的身份证上会标注“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

 

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进入香港工作、长期逗留的人士,一般都有资格取得香港身份证。旅游、探亲等短期逗留的人士则没有香港身份证。

 

 

 

(四)暂停自由行后,去香港出差要办什么签注?

 

对于非香港居民的内地商务人士,鉴于个人旅游签注已经暂停,赴港出差可能需要办理商务签注。

 

申请商务签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受单位派遣赴香港从事商务活动”。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例如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实践中,每家企业可能只有一定的名额能够办理多次往返商务签注,未必覆盖每个员工。

 

 

 

(五) 入境香港注意事项?

 

 

入境时应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是否到过湖北)及如实回答询问。

 

根据香港《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未获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准许的人,不得在香港入境,除非他享有香港居留权或他是前香港永久性居民。

 

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以在任何人抵达香港或离境前,向该人做出询问。[1] 而任何人如果在入境时做出或安排做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也不信以为真的陈述或申报,即属犯罪。[2]  

 

 

 

(六) 签署合同是否一定要到香港?

 

一般不需要。按照法律和实践惯例,企业高管可以在香港境外签署合同,电邮发送扫描件并将原件邮寄到香港。

 

但如果香港中资企业需要公证文书拿到内地使用,例如公证其成立证明及董事会决议,通常需要至少一位董事亲自到香港,在内地“司法部委托公证人”面前签字。

 

 

 

(七)如香港雇员因病隔离无法工作,有什么待遇?

 

香港中资企业的雇员,如被香港卫生部门要求或命令接受医学监察或检疫,将获发写有“须接受医学监察”的医生证明书,雇主需按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或有关雇佣合同的规定,让该雇员休病假。

 

根据香港《雇佣条例》的相关条款(以下内容受限于该《条例》规定的许多适用条件及例外情形,限于篇幅,此处未详列):

 

  1. 如雇员在紧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据连续性合约受其雇主雇佣1个月或以上,雇主需支付疾病津贴,津贴额为雇员平时工资的4/5,但雇员需连续休病假4日以上才能获得疾病津贴。

  2. 一般而言,凡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者,在最初受雇的12个月内,每满1个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即可获病假津贴的日子)2天。12个月后每受雇满1个月即可享有有薪病假日4天。有薪病假日可不时予以累积,最长可至120天。

  3. 如雇主需要支付疾病津贴,则不得在该病假日终止雇佣合约(根据该条例第9条(故意不服从命令、行为不当、欺诈等情形)终止的除外)。

 

 

 

(八) 香港雇员在家工作期间的工资?

 

受制于雇佣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家工作是香港雇主要求的或双方协商同意的,一般应由雇主照常支付工资。

 

 

 

(九) 传染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如果因为疫情的蔓延、出入境管制措施、乃至疫情和社会动荡导致的香港经济衰退,影响了合同履行,延误了项目交割,是否可以主张不可抗力?

 

值得注意的是,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排除后续会有更多的国家或地区以“疫”为由对我国采取交通、出入境、贸易、投融资限制措施,此类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将会备受关注。

 

参见《十论香港法之一: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关于传染病,如果合同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也可以适用法律规定。只要能证明传染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就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件。

 

如果合同适用香港法律,香港成文法并无关于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的规定,能否根据普通法判例在个案推定适用不可抗力或“合同落空(frustration)”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疫情算不算不可抗力,合同的约定很重要。

 

如果合同适用香港之外其他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一般说来其普通法与香港的类似,即并无关于不可抗力的明确规定,但也需要查询其有没有特定的成文法。

 

不论适用什么法律,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都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十) 针对疫情,怎样设计不可抗力条款?

 

关于适用香港法的合同,前文《十论香港法之一: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重点讨论了群体性暴力事件导致的不可抗力,及如何设计合同条款。此文针对传染病疫情及防治措施进行补充。

 

不论是贸易还是跨境投资、融资合同,在当前的形势下都应高度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设计,进行个性化定制,不应简单照搬模板。

 

 

不可抗力的定义

 

香港法下,不可抗力的内涵、外延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只要合同写清楚的,都算不可抗力。如将来可能要主张不可抗力,那么范围列举越广泛越好。常用的香港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模版(简称“模版”),通常会列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如台风)、恐怖袭击等事件。

 

根据如今的疫情,可以考虑增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严重传染病(政府将传染病应变级别调整为“紧急”,或者传染病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即应视为“严重”)、相关政府或公共管理部门因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交通、出入境、进出口、投融资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措施。

 

 

经济性因素

 

疫病可能导致经济下行、物资紧缺、价格上涨,如合同无明确约定,香港法院一般都不愿将其归入不可抗力。

 

但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在合同里不可抗力的定义中明确纳入或排除成本上涨、汇率变动、市场行情波动、资产价格涨跌等经济性因素。例如,客户生产某种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因疫情导致价格上涨到某种程度就可能导致履行合同无利可图,就可以将这种价格上涨的情形列为不可抗力。

 

 

兜底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副作用是,未被明确列举的事件可能就会被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模板都会提到“任何其他客观情况或事件”作为兜底条款。

 

但问题是,上述“兜底”条款未必真能兜得住,根据普通法合同解释的“客观性原则”,[3]有可能被解释为仅仅兜住了合同明确列举的那些不可抗力事件。所以,千万不能节约笔墨,最好能改成“任何其他客观情况或事件,不论这些其他客观情况或事件与前文列举的不可抗力情况或事件是否近似”。

 

 

影响程度

 

根据一般的合同模版,不可抗力必须达到“阻止、阻碍或妨碍(prevent, impede or hinder)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而且是“一方无法预见、超出一方控制范围,无法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影响”的,才能免除或延缓一方的义务。

 

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履行合同可能被疫情、政府管制措所阻碍,真是“无法预见”的吗?条款中有“无法预见”这样的措辞,可能会压缩一方得以主张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可以相应修改。在内地法律下,“无法预见”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可以预见的肯定不是不可抗力。但在普通法下,只要明确约定,可以预见的事件也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此,也可以在香港合同中删除或相应修改“无法预见、超出控制范围、无法合理避免”等不可抗力的限制条件。

 

 

 

通知义务

 

根据模版,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方应通知对方,告知详情并定期报告,采用合理努力减少损害并在可行的时候恢复履行。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发出通知,而且只有在通知送达后才能引用不可抗力暂停履行,不可抗力持续多长时间会导致终止合同,届时哪一方有权提议终止。

 

例如,作为贸易合同的采购方,如果供货方因为疫情或相关政府的出入境、进出口管制措施而暂停供货,是否有权在一定期限后终止合同转而向其他供货方采购?采购方能够承受的最长断供期限是多少?这些都需要律师在撰写合同时就仔细考虑。

 

 

“艰难情势”

 

除了不可抗力条款,合同的其他条款也可以对不可预知的事情作出规定。

 

例如,“艰难情势条款(hardship clause)”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遭遇无法预料、不能控制且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突发事件,根本上改变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时,一方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请求调整合同义务(而并不一定暂停或终止合同的履行)。如会展合同,很可能因疫情影响导致客流大跌,一方收入不及预期,也可以提前在合同中设计相关的价格调整机制,这样既无需暂停或终止合同履行,又可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营业日”

 

一般香港合同中的“营业日”都是指银行开门营业的日子。但如履行合同涉及人员出入境,货物进出口,一方担忧疫情及政府的措施可能对自己履行义务造成影响,可以考虑修改营业日的定义。例如,相关的入境管制措施直接影响到了已方相关人员出入境,或者相关香港政府部门闭门的日子,都不算“营业日”。

 

与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相比,“营业日”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无需证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和持续的时间,无需发出通知,也无需考虑替代履行方案。

 

 
 
 

春节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将逐渐显现。建议有关企业关注香港及其他地区防疫及入境、贸易限制措施对业务活动和履行合同的影响, 做出相应安排,争取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注] 

[1] 见香港《入境条例》第4(1)条。

[2] 见香港《入境条例》第42条。

[3] 指站在虚构的理性人士的角度,根据签订合同时预知的背景和合同文字的客观含义,去解释合同所表达的意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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