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不少人对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隔条款会感到后悔,因为很多情况下,离婚都是一时冲动的选择。那么,协议离婚后能够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吗?下面信之源资深北京离婚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 一下。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不限于欺诈、胁迫两种情形,但单纯的“显失公平”并不能成为变更或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仅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才予以支持。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并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具有身份特征,它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作出的财产处分,即便不公平也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在未侵犯第三方利益时,法律并不干涉这种不公平。
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存在欺诈、胁迫情形而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十分慎重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一般事实的证明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对欺诈、胁迫事实的证明,则需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十分严格的举证责任。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也很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况下,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前述“一年内”的规定,当事人的撤销权即消灭,可能会承担被驳回诉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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