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胜诉: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做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被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原告】:杨某,内蒙古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杨某诉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09年6月30日,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杨某在给1号炉配料,炉口突然喷火,将杨某烧伤。当事人申请达拉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事故进行查处。2018年8月16日达拉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内蒙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烧伤一事先期核查情况的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以杨某的《申请查处》事项已超出法定时限,无法对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内容。当事人不服向被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达政复不字(2018)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该《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当事人委托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代理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是撤销被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达政复不字(2018)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是责令被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三是诉讼费用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负担。
【判决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约的。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达拉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元工作受伤单位在受伤事故中的法定责任进行查处,符合以上规定情形。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已经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但在达拉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回复明确包含不予处罚的内容等实体性认定内容,对于该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被告陈述事实不一致,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审查该回复中实质性结论的合法性。综上,被诉行为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