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出于对放弃债权行为的错误认知,将已放弃的10万元债权登记为逾期,导致贷款人张某在符合可删除条件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删除。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以
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农商行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
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农商行构成
侵犯名誉权,应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删除原告张某案涉不良信息的申请,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张某向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7万元,借期一年,并由其他三人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约还款。2011年5月,农商行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还款责任,其他三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农商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农商行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支付借款本息17万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农商行放弃其他借款本息。后张某按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农商行向法院递交了结案报告,法院于2011年12月向农商行送达了执结通知书,告知该案已“依法执行完毕”。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瓜葛。
2016年9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被告知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贷款申请被驳回。原来,张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时隔五年之后,上述27万元贷款仍记载为10万元本金逾期状态。
随后,张某多次与农商行交涉,农商行告知其必须将10万元还清方能消除该不良信用记录。为此,张某还通过聘请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沙云翠律师,向农商行发送了律师函,但农商行仍坚持己见,导致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无奈之下,张某委托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沙云翠律师以
侵犯名誉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农商行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农商行应及时更新逾期贷款的处理情况,使得其上报的关于张某个人信用情况的信息准确、完整,但其怠于上报说明,直至双方债权债务了结5年后仍未上报更新或删除逾期贷款信息,在张某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后其仍不予删除,其行为不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商行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信凯律师说法】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沙云翠律师表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本案至2017年7月张某起诉时,其不良信息在征信机构保持的时间已经超过5年,受到了应有的信用惩戒,应当属于可删除的情形。故农商行拒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报送或删除个人不良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沙云翠律师提醒,商业银行作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个人征信信息的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根据个人征信状况的变化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