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领域PPP模式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国际工程领域PPP模式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作者:蔡军律师 北京国澜律师事务所
蔡军律师
微信:lawyerjjc
---------------------------------------
1.国际PPP模式的结构
国际PPP模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模式泛指公共机构与私人部门为了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狭义的PPP模式是国际项目开展模式的统称,由公共机构与私人部门共同参与生产或提供产品与服务,通常采用由公共机构与私人部门组成新主体的形式。
2.国际PPP模式的契约形式
国际PPP模式可以细分为多种不同类型的模式,而不同类型的模式又各自对应着不同的契约形式,包括SC(服务协议)、OMC(承包协议)、CBO(租赁协议)、BTO(建设-转移-运营)、TOT(转让-运营-转让)、BOT(建设-运营-转移)、WA(打包协议)、BBO(购买-建设-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以及SPV(公私合营)等。
其中,每一种模式具有独特的控制权配置方式以及运营模式,例如在BOT模式中,东道国政府负责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私营企业作为该项目的投资者与经营者,负责融资、开发及建设,并获取利润,在特许经营期满后由政府收回该项目;在SPV模式中,政府与私营企业组成特殊目的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进行设计、开发并承担风险,在项目期满后移交给政府。各个模式对应控制权配置方式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模式简称 | 契约形式 | 控制权配置方式 |
SC | 服务协议 | 政府将基础设施的服务外包给私企,但仍负责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承担项目的融资风险,且时间小于5年 |
OMC | 承包协议 | 即运营-维护,私企负责基础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获取商业利润,且承担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但不承担资本风险 |
CBO | 租赁协议 | 即租赁-建设-运营,私企租赁已存在的基础设施,向政府缴纳租赁费;凭借自己的资金融资能力进行扩建,负责其运营和维护获取商业利润 |
BTO | 建设-转移-运营 | 私企负责基础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完工后转移给政府。政府再租赁给该企业,由其负责运营,获取商业利润 |
TOT | 转让-运营-转让 |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私企一定时间内拥有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及经营权。通过经营活动收取投资和利润,期满后私企将其所有权及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
BOT | 建设-运营-转移 | 由政府提供特许权协议。私企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负责安排融资、开发、建设项目,期内获取利润;期末由政府支付资金(或无偿)从私企手中取得项目 |
WA | 打包协议 | 私企负责已有的基础设施进行扩建,并负责建设中的融资,建设后的经营和维护,并获取商业利润,私企可拥有扩建部分的所有权 |
BBO | 购买-建设-运营 | 政府将已有的基础设施出售给私企,由私企负责改扩建,并拥有永久性经营权 |
BOO | 建设-拥有-运营 | 私企负责基础设施的融资建设,并拥有该项设施,并对其进行永久性经营 |
SPV | 公私合营 | 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
3.国际PPP模式的风险分布
在同一个项目中,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面临的风险各不相同,东道国政府主要承担政局、政策不稳定,决策失误等风险,私营企业则主要面对运行成本、物价波动、需求下滑等风险。国际PPP模式风险分布的具体情况见下表。
分担部门 | 风险类型 | 风险因素 |
公共部门 | 政治及政策风险 | 政局不稳、政策失误 |
运行风险 | 运营成本超支,收入低于预期,维护费用高 | |
财务风险 | 财政政策不利,经济波动,项目财政补贴程度下降 | |
私人部门 | 项目设计风险 | 设计缺陷 |
建设风险 | 建设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分包不当 | |
市场风险 | 需求下滑,竞争增加 | |
合作风险 | 管理经验不丰富,技术方法失误 | |
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 | 项目选择风险 | 项目选择不当 |
社会风险 | 大众对项目的态度不支持 | |
合作风险 | 公共与私人部门风险责任分配不当,对项目的控制权分配不当 |
---------------------------------------
声明:本文仅用于交流信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或保证,是否适合个案请咨询本所专业律师。若需要咨询或者法律意见,请通过邮箱guolanlawyer@126.com联系本所。若转载请务必注明作者和出处。
北京国澜律师事务所坚持专业化、精细化和国际化,携手遍布全球的外国合作律所,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基础设施、境外投资、外商投资、收购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重大复杂诉讼与仲裁等领域,为您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主任:蔡军律师(国际破产协会会员,国际商会贸易与投资政策委员会会员,全国律协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国有资产法律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北京国澜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uolan Law Firm
微信公号:国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