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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显刚律师:一名男子肇事逃逸,导致被撞人重伤死亡

2025-03-05 3

男子肇事逃逸,被撞死者伤势严重。死者竟然是他的父亲

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9日22时30分左右,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牡丹区菏泽至小刘镇259省道常刘庄村附近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进行调查,得知被打者是长刘庄村村民杨某某。他被撞到路边沟里,被送往医院。最终由于救治无效,伤重不治身亡。事故现场留下一辆汽车和一辆三轮车。三轮车是杨某某乘坐的,但该车司机并不在现场。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比对两车碰撞痕迹,确定留在现场的车辆就是肇事车辆。
但杨家人却告诉办案民警不要追查此案。原来,奇异的背后还隐藏着另一个秘密。警方经调查得知,肇事司机竟是受害人杨某的儿子杨某。杨某被依法传唤后,杨某对肇事逃逸事件供认不讳。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对受害人或者受损财产进行必要的救助、处理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机关要求,当事人擅自逃离现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

首先,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必须达到“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前提和依据。如果行为人逃跑后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则不应认定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能视为加重治安处罚情节。其次,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只能认定构成一般交通事故罪。需要强调的是,作者所指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假装不知道并逃离事故现场,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第三,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这是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因素。最后,肇事者的逃跑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不仅指当场逃逸,还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受害人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事后因害怕犯罪而逃跑的人仍应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亡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交通运输法》第五条的规定:“逃逸死亡”,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逸,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与受害人虽是父子关系,但其犯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情节的事实不能免除。应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何贤刚律师供稿-《法国评论》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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