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女士等十三户是湖南省湘潭市人,其所在小区被列入拆迁范围。随之,作为被拆迁户均收到了分户评估报告,面对“仅有一页纸”的评估报告,被拆迁户百思不得其解,经过相互对比发现评估报告中盖有估价师的印章,但是估价师本人的签字在不同的评估报告中“形态各异”,笔迹明显不是本人签字。为此,其共同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维权。
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该一页纸的评估报告,仅简单以表格的形式列举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条款项目名称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最终的评估单价、评估结果。评估报告中没有基本的实地勘测照片,没有评估过程记载,如何进行估价得出评估单价及结果,亦未附评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估价师的资格证书等基本信息。征收部门依据分户评估报告针对十三户分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圣运律师,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启动了复议和查处。在复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中,复议机关中止复议,允许征收部门委托所谓的“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出具了一份《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过程记载“由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指派廖明辉、袁承东、董刚3位房地产估价师及杨勇立、官兵红2位雨湖区人大、政协公信力代表组成该户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小组,由廖明辉担任本次鉴定专家小组组长……”。
鉴定意见如下“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中代为签名,而非亲笔签名,评估程序存在瑕疵,但该评估程序瑕疵不影响评估结论”。
律师观点:
1、 注册估价师本人签字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强制性规定,该份评估报告因由他人代替估价师签字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作出评估的法律规定的组织。
3、 穷尽查询目前我国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现仅在《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如何组织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但该专家委员会作出的“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鉴定书”的组成人员缺少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即违反《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潭政发[2013]2号)第二十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成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和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素养的社会公信力代表组成。
4、 针对湘潭市房产管理局组建成立“湘潭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违法鉴定行为,启动查处和诉讼。在诉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一案中,其否认成立了“湘潭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就此,代理律师申请法院调查核实成立机关,得到的答复是相关部门均否认是其组建成立,其成立机关至今是迷?
律师提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是法定程序之一,评估结果是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关键依据,决定被征收人获得补偿是否合理、合法,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关注评估公司选定的过程及其评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