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防控期间,租房合同到期又不便搬家换租,出租方是否可以借机大涨租金?
答:租房合同到期之前可以与出租方协商续签房屋租赁合同;若出租方涨价过高且承租方认为又无法授受,又没有办法找到其它房屋租赁的,可以保留与出租方谈判过程中相关证据,先与出租方续签租赁合同确保有房居住,待疫情之后承租方再以显失公平为由向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承租方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向市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
第三条 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 举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方是否可以收集承租方的行程等个人信息?
答:原则上出租方无权收集承租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仅有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工作人员有权收集公民的行程信息。未经授权,出租方无权收集承租方的行程等个人信息。
【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疫情防控期间,承租方受疫情影响无法在租赁合同到时搬离,承租方是否构成违约?承租方无法搬离,出租方是否有权强行将承租方的物品擅自搬离房屋?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故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合同到期受疫情影响承租方无法按时搬离不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不得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更无权擅自将承租方的物品搬离房屋,但承租方延期腾房期间,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或市场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内容来源: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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